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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打开医疗鉴定的死结

2017年11月4日  沈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律师   http://www.yljflssy.com/
  9月15日上午,北京同仁医院医生徐文被患者王宝洺举刀砍伤,其双前臂、头额部、后颈部、左下肢、背部等多处被砍,致肌腱断裂和颅骨、尺骨、胫骨骨折,并大量失血。据王宝洺妻子介绍,王在同仁医院就诊失利,其后欲与该医院对簿公堂,但官司拖了三年,一直没有开庭,这让王感觉“看不到希望”,于是有了过激报复之举(9月21日《中国青年报》)。
  目前的医疗官司,无一例外走的都是民事诉讼渠道。而根据《民事诉讼法》,普通程序的民事案件,应自立案起6个月内就得解决,有特殊情况可再延长6个月。但是,这一硬性的法律规定,对医疗官司往往并不能真正起作用。究其根源,问题正在于医疗事故鉴定乃至司法鉴定往往中途夭折,致使法院无法开庭。
  通常,医患纠纷进入诉讼渠道后,院方更倾向于走医疗事故鉴定的程序,因为医疗事故鉴定为医学会组织,医疗机构与医学会又存在相同的人员背景,天平很难向患者倾斜。为此,很多患者会争取转而走司法鉴定的程序。但是,司法鉴定对于患者而言,也不是真正有利。首先,如果院方篡改病历、伪造记录,而患者又无法提供相关证明,那么司法鉴定也没有效力;其次,由于医疗事故不可能走刑事诉讼渠道,这类鉴定不可能交由具备权威性的、直属公权机关的司法鉴定机构完成,而面向社会服务的鉴定机构缺乏准入规则和法律规范,其公正性、效率很难维持;再次,即便走了司法鉴定程序,院方仍然会出具医疗事故鉴定的结果,而两种鉴定结果往往互相掐架,事故责任难以厘清。
  如此看来,要打开医疗鉴定的死结,核心办法也并非人们通常想像的那样,单纯让医疗事故走司法鉴定的渠道。首先的问题是,要通过完善的法律规范,让第一时间的医疗证据完好保存于医患双方,并保障患者有随时查阅医疗记录的权利;其次,改革司法鉴定机制,统一规范司法鉴定机构的准入机制,并且,在司法鉴定的决定、采信上,法院系统也当有统一、规范的机制,避免各级法院产生随意性。
  当然,最重要的问题还在于法律上。事实上,自从《侵权责任法》出台后,“医疗事故”的概念本就应及时退出历史舞台,并以“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取代之。医疗事故鉴定死结的一个体现是,何谓“医疗事故”,并没有法律上的一个说法——虽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事故”进行了分级,但“事故”的成立,要以医疗事故鉴定来认定,如果不成立,院方责任就很难说了。而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已经有了法律的列举和推导的几个原则,这对划分责任、平衡医患权利才是真正有利的。
  由于《侵权责任法》并无配套法律法规,其具体实行,也失去了依托。因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仍然成为医疗诉讼的最大依据。于今之计,应是尽快出台《侵权责任法》的配套法规,使其有章可循,并彻底废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如此才能真正保障医患双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