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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损害赔偿案件

2017年10月18日  沈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律师   http://www.yljflssy.com/
                              药品损害赔偿案件
    案例介绍:今年55岁的张某,是顺义区的一位农民。她头晕、口干、消瘦3个多月后,于2000年5月8日,来到顺义区某职工医院就诊。接诊医生按“抑郁症”给予治疗,开出9种药物。药房误将“优降糖”当成“乘晕宁”发给了她。8日晚和9日全天,张某共服用优降糖4片。9日晚,家人发现她的病情发生了变化,出现昏迷,抽搐等症状。9日、10日上午,张某的家属两次找到经治医生询问,医生没有发现药房发错了药,只是在药瓶上写了服药方法,也没有再诊查病人。
    家人发现张某神志不清,四肢抽搐,病情严重,于10日当天,将她送到顺义区医院。当日晚,张某又被送往北京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初步诊断为病毒性脑炎。住院23天后,张某的病情比较平稳了,但仍有昏迷、躁动症状。在家属的要求下,经征得原治疗医院的同意,张某回到顺义区某职工医院,又治疗了72天,病情好转后出院。此后,张某又先后到宣武医院等处进行了治疗。
    此后,顺义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张某在职工医院的医疗事件进行了鉴定,结论为职工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已构成三级医疗事故。
    2001年2月,顺义区公安分局法医医院委托北京回龙观医院精神病司法鉴定科对张某的精神状态进行了司法鉴定,结论是:职工医院在为张某的诊疗过程中接诊医生存在过失;张某因误服优降糖,导致低血糖昏迷,诱发癫痫,造成脑组织持续缺血缺氧,合并有病毒性脑膜炎;上述疾病致使张某的脑器质性精神障碍。这与职工医院的过失有关,医院方过错在其中的参与度为e级。张某诊断为脑器质性精神障碍:重度痴呆,继发性癫痫,伤残程度属三级。
    近日,顺义法院审理了这起因误服4片优降糖,导致患者脑损伤的医疗事故赔偿案。张某诉称:被告违反规章制度,错发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目前仍有意识障碍,生活不能自理。要求赔偿医疗费3.2万元,护理费2.19万元,后期治疗费9万元,后期护理费21.6万元,残疾补偿金16.2万元,精神损失费15万元,误工费、住院补助费、交通费等,合计68.8万余元。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的情况属实。但根据原告病情变化过程、症状体征及化验结果,诊断为病毒性脑炎,错服4片优降糖不致造成原告目前状态,而是患脑炎后遗症所致。不同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医院的过失不是严重后果的直接原因。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医院赔偿张某医疗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及今后的护理费、残疾生活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参与事故处理人员误工费、今后的治疗费共计27.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