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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没签字做手术的损害后果由谁承担

2016年10月1日  沈阳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律师   http://www.yljflssy.com/
核心提示:案情  一产妇,身材矮小,骨盆狭窄。临产时经试产无法顺利分娩,医生决定采用剖腹产。于是,将有关情况告诉了产妇的丈夫,但其丈夫故意躲着医师不签字。他倒塌不是担心妻子接受剖腹产有风险。而是害怕妻子后的是女儿。产妇再三请求医生为其施行腹产,而医师以家属不

案情

  一产妇,身材矮小,骨盆狭窄。临产时经试产无法顺利分娩,医生决定采用剖腹产。于是,将有关情况告诉了产妇的丈夫,但其丈夫故意躲着医师不签字。他倒塌不是担心妻子接受剖腹产有风险。而是害怕妻子后的是女儿。产妇再三请求医生为其施行腹产,而医师以家属不签字为理由,没有及时做手术,结果导致产妇子宫破裂,此时才进手术室实施子宫全切术,但为时已晚,结果母亲胎儿俱亡。

评析

  本案例中,丈夫受陈旧落后的观念左右,对其妻子和胎儿的生命采取了不负责任的态度,在医生声明利害关系后,仍不表态,致使医生左右为难,其错是一目了然的。但是作为医生在这一事件中该承担什么责任呢是否采用究竟应该由谁说了算

  这起不幸事件的发生,经治医生是责任的。首先,拯救病人的生命,是医生至高无上的义务,当病人生命受到威胁时,医务人员责任舍弃其它因素,救治病人。在一些紧急情况下,即使没有患者有一方的承诺,抢救生命的任何措施均可以采用。本案例中的产妇,头盆不称,自然分娩可能出现的后果是显而易见的。但是这点,却被医务人员忽视了,或者说由于一味强调患者家属的首肯,而听其危险的出现。

  其次,我们抛开可能危及产妇与胎儿生命的因素不谈,该剖腹产手术究竟由谁承诺方可实施,这是临床常规,亦为一条基本的临床伦理学准则,患者一方包括患者本身及其代理有。手术首先是要由患者本人同意。当然患者应具有自主意识,能够患者作出合乎理智判断。当患者意识丧失,或精神不正常,不能作出理智判断,或者年龄小于16岁时,需要由代理人同意。代理包括配偶、父母、单位领导等。由此可见,患者同意是优先考虑的。该案例中的产妇为正常人,头脑清醒,完全有权力对是否采取手术做出决定。遗憾的是医务人员却把决定的权力交给了产妇的丈夫,甚至产妇再三请求医生为其施行手术都未获准,实在令人费解。医务人员可能想,生孩子是夫妻双方的事,因为孩子是夫妻共同拥用的。这并不错。譬如,在要不要孩子,什么时候要等等问题上夫妻任何一方都不能一人说了算,但是既然已经怀孕,又已临产,采用何种方式分娩,恐怕主要是妻子的事情。本案例中的医生对产妇要求的漠视,是错误的,乃导致了产妇和胎儿生命的结束。

  这一悲剧的教训是深刻的,并不是医务人员没有力量,没有水平救母亲和胎儿的生命,而是由于对上些最基本的伦理准则不了解。

 

责任编辑:黄叶